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迎新规

在常规按监管评级结果对信托公司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办法》借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价方法,结合信托业务风险特征,建立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机制。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迎新规

来源: 经济日报
2023-11-21 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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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体系,加强信托公司差异化监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分为6个级别,同时借鉴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价方法,建立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机制,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以进一步维护金融稳定。

近年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等重要法规文件相继出台,信托行业新的监管标准和导向亟需补充进监管评级标准中。同时,随着信托行业改革转型的深入推进,监管部门持续强化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监管评级办法也应对此进行相应调整。

“总体来看,制定更为完备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规则,充分反映出当前信托公司经营特点、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强化监管评级结果运用,引导信托公司立足受托人定位,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和行为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办法》从总体上对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进行规范。一是明确监管评级要素与方法。《办法》设置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和业务转型五大评级模块,分别赋予20%、20%、20%、30%和10%的分值权重,并设定对初评得分及结果进行调整的若干因素。二是明确监管评级组织实施流程。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分为信息报送与收集、初评、复核、结果反馈与分析、动态调整、后评价等环节。评级结果分为6个级别,级别越高表明机构风险越大,越需要监管关注。三是明确系统性影响评估要素与方法。以信托业务规模、信托投资者情况及同业负债余额等指标作为评估要素,赋予不同权重,筛选出系统性影响较高的信托公司。四是明确分类监管原则与措施。从监管评级1级至6级,逐步提高信托公司非现场监管强度和现场检查频率,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相较同级别的其他公司进一步强化监管,促使其稳健经营,降低其经营失败的可能性和负外部性,维护金融稳定。

用益信托网资深研究员帅国让表示,未来信托公司实行差异化监管,监管评级的结果不仅反映出信托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而且直接影响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展业地的限制及缴纳机构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等。

相较现行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规则,《办法》在多个方面有所完善。具体来看,《办法》全面调整评级框架和要素设置。将评级框架优化为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和业务转型5个模块,通过不同权重和分值的设置,突出重点模块及重点指标,综合定量指标与定性要素进行评分。《办法》突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和行为监管。强调卖者尽责,引导信托公司立足受托人定位,将“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理念贯穿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行为管理、业务转型等各个环节。强调失责赔付,要求信托公司综合评估其受托履职行为,针对其失职情况及时足额计提预计负债。《办法》促进提升服务能力和转型发展。督促引导信托公司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国民经济薄弱环节,鼓励信托公司大力开展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本源业务,规范发展资产管理类业务,持续压降待整改业务。

在常规按监管评级结果对信托公司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办法》借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价方法,结合信托业务风险特征,建立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机制。对此,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选定上一年度末全部信托业务实收信托规模最大的30家信托公司作为参评机构,以三类信托业务规模、资产管理类信托投资者情况及同业负债余额等指标作为评估要素,对30家信托公司进行评估打分,从中选出具有系统性影响的公司,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进一步强化监管,促使其稳健经营,有效降低其经营失败的可能性和负外部性,积极维护金融稳定。(经济日报记者 彭 江)

(本报记者 彭 江)

【责任编辑:曹原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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