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网站1月12日发布的《关于修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全面及时掌握全国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资产质量情况,依据有关规定,财政部对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以及编报说明进行了修订。
对于快报构成及填报范围,《通知》指出,本套报表的基本构成包括报表封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商业银行、证券类、商业保险公司和其他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本套报表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金融企业填报。
在快报填报要求方面,《通知》要求,金融企业应严格按照编报说明填报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并根据适用类型填报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和财务快报补充表。
金融企业按规定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规定填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
自2023年一季度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保险准则”)的保险类金融企业,除按规定填报主要指标表和财务快报补充表,还需填报主要指标表(新保险准则)。
金融企业原则上应全级次填报财务快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金融企业,均需以合并口径填报。
中央金融企业、中央其他部门和机构管理的金融企业(两项统称中央金融机构)需报送有关联营、合营企业的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数据,即中央金融机构为该联营、合营企业第一大股东,且该联营、合营企业在境内取得金融机构许可证或为类金融企业(如私募基金等)。
(欧阳剑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