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联合出台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监管规则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11日联合对外发布通知,从投资范围、投资集中度、流动性管理、杠杆管控等方面对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发行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提出具体监管要求。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联合出台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监管规则

来源: 新华网
2021-06-11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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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联合出台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监管规则

新华社北京6月11日电(记者李延霞)银保监会、人民银行11日联合对外发布通知,从投资范围、投资集中度、流动性管理、杠杆管控等方面对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发行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提出具体监管要求。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银行或理财公司理财产品。与货币市场基金相似,现金管理类产品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允许投资者每日认购赎回,容易因大规模集中赎回引发流动性风险,风险外溢性强。

产品投资范围方面,《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流动性和杠杆管控方面,通知规定了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通知同时强化投资者分散程度。对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要求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为确保平稳过渡,通知明确过渡期自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底。过渡期结束之后,银行及理财公司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通知规定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李延霞)

【责任编辑:曹原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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