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提前移出“黑名单”

(记者刘旭)“给了失信企业一条活路。依据现行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未按时报送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企业,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提前移出“黑名单”

来源: 工人日报
2019-08-15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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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刘旭)“给了失信企业一条活路。”赵军(化名)是沈阳某高新技术产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没及时偿还典当公司贷款51万元及相应利息,该企业不仅被当作典型失信案件被曝光,还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年内没有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8月13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这让赵军感到失信企业有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依据现行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未按时报送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企业,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仍未移出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满5年没有其他违法失信行为的,方可申请移出。

截至目前,辽宁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有2.4万余户,其中绝大多数是已经不再经营、失去联系、无人管理的休眠企业。然而,省市场监管局通过调研发现,尚有10%~15%的企业处在经营状态,或有继续经营的意愿,只是暂时遇到困难临时歇业。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现有的信用监管制度,对违法失信企业起到了协同监管、联合惩戒、社会共治的良好作用,但移出“黑名单”时间限定太长。企业一旦进入“黑名单”,5年内无法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银行账户被冻结,在政府财政补贴、采购、招标等各方面都将受到限制或禁入,让许多失信企业被迫停止市场活动,走进发展“死胡同”。今年以来,省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40余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申请,要求移出“黑名单”。

为此,此次发布的《通知》明确,符合已依法履行了相关信息公示义务、更正了有关错误的,列入异常满3年、未申请移出被列入“黑名单”的,不存在税收违法及社保缴费违法行为,不存在被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等7类条件的企业,可向登记机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机构现场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市场监管部门经初审、调查核实后,符合要求的可为其恢复正常信用状态。

“信用监管是把企业管好,不是管死。”辽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王磊认为,此举给违法失信企业改正错误、恢复信用、重振发展的机会,也让其他企业引以为戒、重视信用、合规守信经营。“救活”一批失信企业,能够对规范市场特别是推进信用监管起到很好的作用。

(刘旭)

【责任编辑:舒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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