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创建第二批100个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

近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的通知。结合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整合有关审批职能。

发改委:创建第二批100个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

来源: 中国新闻网
2019-03-22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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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料图)中新网记者 金硕 摄

中新网3月22日电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近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2019年创建第二批100个融合特色鲜明、产业集聚发展、利益联结紧密、配套服务完善、组织管理高效、示范作用显著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

通知指出,申报创建程序为:由县(市、区、旗、农场)或地市政府根据本省(区、市)创建条件,组织承建单位编制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方案,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创建申请。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对创建方案进行评审,按照本省区示范园申报控制数量,择优确定示范园名单,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会同有关部门公布创建名单。按照“当年先创建、次年再认定”的原则,由县(市、区、旗、农场)或地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示范园名单,按照省级发展改革委评审通过的创建方案,组织开展示范园创建工作。创建工作满一年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初评并将初评结果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考核打分、召开专家评审会议评价论证等方式,正式认定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对创建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但未通过认定的,可保留创建资格一年,待下一年度再次参评,届时仍未通过认定的,撤销创建资格。

通知提出,优先支持发行企业债券。支持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园区的入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申报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企业债券,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开拓长期、稳定、规模化的融资渠道。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以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形式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小微企业发展。

通知要求,完善用地保障机制。根据研究明确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政策,指导各地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做好用地保障。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鼓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依法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等途径,多渠道保障示范园用地需求。结合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整合有关审批职能,优化审查流程,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责任编辑:曹原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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