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改革开放40年 八问民企发展①
本报记者 赵汉斌
编者按 正确认识当前民营企业面临的问题与困难,直面挑战,应坚持长远眼光,多措并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为其发展保驾护航。本报今起推出“改革开放40年·八问民企发展”系列报道,结合企业实际,梳理制约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共性问题,回应民企关切,探索解决思路。
“良好的法治氛围对民营企业来说,就如同空气之于人,水之于鱼。”为巩固民营经济保护工作取得的成效,进一步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10个典型的涉民营经济保护的审判、执行案例。
“我们希望通过这些典型案例,有效指导涉民营经济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共同为民营经济保护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添劲助力!”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向凯告诉科技日报记者。
保护民企利益岂能分省内省外
3年前,总部在上海的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不断接到投诉,市场上出现“李鬼”。
2015年3月26日,欧普公司照明维权负责人程联明在昆明市一家大型家居广场见到外包装箱和产品上标示“万名欧普”的系列产品,有集成吊顶、LED平板灯、浴霸、换气扇等,程联明当即取证,还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公证。“同为灯具,欧普和万名欧普两个商标在显著区别的文字部分很相近,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两个月后,程联明代表欧普公司,把浙江嘉兴一家名为万名欧普电器有限公司的企业,以及位于昆明市官渡区的亮德灯饰经营部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二者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我还清楚地记得这个案子。”负责此案一审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四级高级法官沈男告诉科技日报记者,这样的案件在她那里不算少数,许多涉及商标的案件,往往是后起的企业主观上有傍名牌、傍有话题性的企业的故意,从而造成侵权。在此案诉讼过程中,有案外人提出商标争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了后注册的“万名欧普VANMOL&OUPU及图”商标。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万名欧普公司、亮德经营部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欧普”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这家企业停止在经营活动和企业名称中使用“欧普”字样,并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企业名称,在相关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二审中,上级法院也维持了原判。
“我们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分省内省外,甚至不分国内国外。只要是合法的诉讼主体,其合法权益都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这样才能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尹波说。
严惩“蠹虫” 民企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云南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对磷肥生产企业的含氟废气、废水循环吸收和综合资源化开发的环保企业,所生产的无机氟盐系列产品畅销全国,还远销德国、俄罗斯、日本、英国、韩国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可不久前,这家企业内部却生出了一窝“蠹虫”。
2015年1月,时任公司宜良分厂研发部负责人的陆某,伙同厂长助理李某书,生产车间班长杨某波、毛某锋、周某华等人,将厂里所生产的10.44吨氟化铵工业产品分批私自运出,以4900元一吨的价格卖出。4人各分得8700元到4300元不等。随后,陆某又邀约厂长刘某祥入伙,先后分批运出18.4吨氟化铵工业产品私自售卖,其间,陆某以分赃名义曾给予刘某祥4000元现金。当年3月11日,这批货物在售卖过程中被当场查获,现已发还被害单位。经鉴定,涉案28.84吨氟化铵工业产品价值150631.32元。
案件二审主审法官、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员程思进告诉科技日报记者,6名被告人将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
“许多民营企业采用家族化管理模式,企业内部存在管理秩序混乱、裙带关系复杂、人员流动性强、劳务合同关系模糊、利润分配机制不合理等诸多因素,容易成为民营企业内部滋生职务侵占犯罪的温床。”向凯告诉科技日报记者,通过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在严厉打击职务侵占犯罪的同时,对情形相似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也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为企业管理者敲响警钟,从源头上完善管理体制,堵塞管理漏洞。
(科技日报昆明11月11日电)